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健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之二(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机关审批),组织机构代码076736065。
法定代表人:谭锦培。
被执行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路段代码74447248-1。
负责人:何超盈。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蔡剑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