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2977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86。
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致慧路2号1号楼7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