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2977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86。
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致慧路2号1号楼7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卓林德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