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良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82民初9535号
原告:*保良,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
被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经理。
被告:邳州市运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良与被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市运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保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保良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