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4113号
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5303B。
法定代表人:张玉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宗习(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浦东路北侧复元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秀弘。
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42元,由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