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662号
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好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邳州市天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