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2985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丰镇(净湘叶家桥)。
法定代表人盛根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代表人骆雪连,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4250元。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98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
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