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丰镇(净湘叶家桥)。
法定代表人:盛根瑞,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盛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6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47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5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