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91执13号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东启光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测控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东启光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92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执行员*雨执行员*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