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东启光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豫0391执13号之二
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东启光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测控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东启光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豫0391执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雨执行员***执行员*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