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

凯迈测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丹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字666号
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54671G,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柴振国,。
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梅新华,。
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小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贾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