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160号原告: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法定代表人:张爱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浅井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尚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田晓丹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