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92号
原告:菏泽益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吕陵镇。
法定代表人:庞成建,经理。
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岳程街道。
法定代表人:苑彩丽,经理。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丛台区丛台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乐,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被告: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新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法定代表人:乔波,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法定代表人:卢敬,经理。
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泽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益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益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01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菏泽特瑞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0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025元,由原告菏泽益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