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625号之一
原告:金乡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山阳路北段崇文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婷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囡,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俪城小区北滏河北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7号楼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启夏南大街与凤阳路交口迎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乔波。
被告: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曹魏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敬。
被告: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峰。
被告:天津百益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506。
法定代表人:苏媛美。
原告金乡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文科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百益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和保全费1045元,均由原告金乡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