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2民初1098号
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平县城南新区锦泰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MA0861B0XC.
法定代表人:赵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漳县启夏南大街与凤阳路交叉口迎宾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693489530P.
法定代表人:乔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原告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不予收取。
审判员  杨红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