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财保233号
申请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启夏南大街与凤阳路交叉口迎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乔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申请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