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1民初596号
原告:***,男,壮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85316,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创意岛大厦A区4层401-A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祎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