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1民初596号 原告:***,男,壮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85316,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道东路6号创意岛大厦A区4层401-A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伯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祎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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