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异8号 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原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北漳电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领取执行财产、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 本院在办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漳泽发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的前身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与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晋04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向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支付欠款3060000元。判决生效后,新天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以新天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股东***、***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新天公司的股东***和***作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晋04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2019)晋0404执1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新天公司3060000元的债务向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19)晋0404执1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 另查明,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系由股东***、***、**三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在本院调取的新天公司工商档案中的三支《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显示三股东于2007年3月14日将各自出资款足额汇入新天公司银行账号2323026-1173125。经本院查询,新天公司账号2323026-1173125不存在,无***、***、**出资记录。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验资事项说明,长治长审验(2007)第0103号验资报告,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三支,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询证函,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长治长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晋控电力所属单位工商变更登记的指导意见》(晋控电力董发(2020)456号),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长登记企变字(2021)第5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执1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听证会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新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系该公司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本院对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执1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在未出资300万元、***在未出资100万元、**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