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财保17号 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平遥县南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64676393T 委托代理人:***,山西白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长北漳电路19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98421379 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6998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称2019年5月至12月,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结算方式为按月付款。2019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山西漳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7月31日应付申请人煤款9594608.65元,各方同意将上述债务转让给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2019年12月份,供煤买卖合同已经结束,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付清煤款,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申请人巨大经济损失,故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银行存款846998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