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平遥县南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64676393T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长北漳电路19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98421379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40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银行存款846998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平遥县金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银行存款8469983.9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