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财保6号 申请人: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故县钢城大街食品站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11MA0K5XYT6H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地址长北漳电路19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名下5174860.38元。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签订七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煤,申请人所供煤已经被申请人验收,被申请人也已将煤款挂账,现欠申请人煤炭款及运费共计5174860.38元。因多次催要无果,申请人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被申请人已经偿还申请人上述欠款,申请人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长治市韵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