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1195号 原告: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加仑花园1号楼5**05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79704318G。 法定代表人:**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长北漳电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984213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0332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9元,由原告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