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与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4执异2号 申请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北漳电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山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长治市潞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长治市郊区。 本院在办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漳泽发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2020年4月20日又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以新天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晋04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新天公司的股东***和***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新天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晋04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泽发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天公司的股东***、***于2019年9月29日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新天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办理被执行人新天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新天公司的股东***、***在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即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公司注销,导致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法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2019)晋0404执1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对被执行人新天公司3060000元的债务向申请人漳泽发电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