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终2204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2019)晋04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询证函》没有承办人的签字,是否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进一步审查;2.现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明确认可其承接原审第三人长治潞海电煤公司的债权债务,上诉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均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3.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应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账,或者进行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2019)晋04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5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