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与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北漳电路19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捉马军民街新区3排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与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124280元(含案件受理费31280元、执行费3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