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1940号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良、吴冬阳,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环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峰、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大围山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涂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跃,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133元,减半收取1460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江华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