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1940号之二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良、吴冬阳,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环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峰、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大围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大围山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涂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跃,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湘01民初19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41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对被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全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案号:(2019)湘01执保1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查封、扣押、冻结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账号43×××15存款5000000元及账号43×××75存款154473.6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持有的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柳江华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