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302民催21号
申请人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7400K。
委托代理人陈迎宾,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卧龙区。
申请人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163837。申请人: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壹拾伍日。出票行:建行南阳范蠡路支行。该银行汇票由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转让给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途中遗失,现申请人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163837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能开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