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699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鹅湖滨河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韩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猛、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48元,减半收取55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师柯
人民陪审员 霍家明
人民陪审员 张双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