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2民初88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南,萍乡市赣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被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被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北路33号(新三板工业园硖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8B9TX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登丰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0245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鹅湖滨河花园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918095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江西中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