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昆山嘉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恢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支浦村。
法定代表人:杨阿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嘉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祥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嘉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5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有2897254.88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支付,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3、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昆山市××灯镇××丰收东路南侧的土地(集体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流转,土地面积为19993.3平方米)。另被执行人的土地上存在未完工的建筑物及围墙、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启动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6、在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2017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商,确认嘉宏公司尚欠振东公司执行款金额为90万元利息,并就工程款与工程资料案件的执行达成了挂钩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振东公司不把工程资料交付清,则嘉宏公司有权不付该90万元利息。而时至今日,振东公司仍未能交付全部工程施工资料,因此嘉宏公司有权不付该90万元利息,法院不应对嘉宏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的异议,本院停止了评估。
7、201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审查后认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虽与昆山嘉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论和解协议是否存在互付义务情况,只要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一方仍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基于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恢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委托评估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了嘉宏公司的异议。
8、2019年7月12日,嘉宏公司不服一审异议裁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后认为:即便“振东公司不交清资料(根据判决的资料清单),嘉宏公司拒绝付任何利息”的约定可以作为嘉宏公司的先履行抗辩的依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该条款的前提条件为“半年之内上述90万元到法院账上”,在嘉宏公司将90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之后,如振东公司不交清资料,才享有拒绝付任何利息的抗辩权即请求法院暂不发放执行款。现嘉宏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90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嘉宏公司所援引的先履行抗辩条款并未发生效力。综上,嘉宏公司未支付90万元至法院,已经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振东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请求执行法院恢复执行。至于嘉宏公司所主张要求振东公司交付(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87号判决所有的未交付的资料问题,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据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执复8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昆山嘉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异30号执行裁定。
9、2019年8月19日本院再次启动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
10、2019年10月25日江苏金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上述资产的价值进行鉴定,作出了苏金九估价(2019)第264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涉案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8799400元。
11、2019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
12、2019年11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公告,拍卖上述资产。
13、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资产,本院撤回网上拍卖。
14、2019年8月1日、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同上次查询结果。
15、2019年8月1日、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同上次查询结果。
16、2019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关于工程施工资料交付是否交付完毕确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上述资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即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关于工程施工资料交付是否交付完毕确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审 判 员  杨荣丰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