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605***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8605号
原告:***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淞南东路南侧季广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92847532。
法定代表人:松本克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
原告***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