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48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1325910E。
法定代表人:高雅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630元,减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9469元,由反诉原告昆山晨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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