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8253**与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825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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