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8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同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淞南东路南侧季广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村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杨慧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昆山同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后转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同和热处理工业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赵 东
审 判 员  沈军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史学树
书 记 员  张颖彤
陈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