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0235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0523197210051032,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孟子浜村(17)葛
墓村1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林,昆山市锦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
法定代表人:杨慧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建东,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0523196801128519,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吉山村(7)苗
泾69号。
被告:郝兆海,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0825197609304918,住江苏省泗阳县爱园镇条河村七组41号。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俞建东、郝兆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