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0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47510,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杨慧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帅华,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雪晶,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善华,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如女婿。
上诉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如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6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6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源榕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