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表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贺学贵,男,56岁,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男,57岁,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原告**胜诉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贺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