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373号
原告: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正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丽,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愉吾,该公司经理。
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460208元进行冻结。原告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602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由申请诉讼保全,于法有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460208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2821元,暂由原告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银花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