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6254号
原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愉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博,男,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钊宁,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晓昕
审 判 员 李 俊
审 判 员 徐澜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志伟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