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129号
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名凯,总经理。
被告:程洪原,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愉吾。
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洪原、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学
人 民 陪 审 员 韩玉林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