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129号

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名凯,总经理。

被告:程洪原,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愉吾。

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洪原、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学
人 民 陪 审 员   韩玉林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