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798号
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理人:王愉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峰,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辛庄一街11号楼1至2层101内101。
法定代表人:宫雪飞。
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03407.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某某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5503407.7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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