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3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顾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临空经济区航谊道自贸区科创基地29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芳草园1205号-15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顾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303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333.08元。
现廊坊市顾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市顾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333.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