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中地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款本金,剩余6586.97元,未履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其给付案款、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和申请执行人自行合计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02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