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市后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795号
申请人:溧阳市后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FQJ37K,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大华路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沈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0085097J,住所地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存亮。
被申请人: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8175739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世禄。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泰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唐世禄,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泰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溧阳市后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世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世禄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世禄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