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2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
法定代表人:吕细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0085097J,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富,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科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御临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御临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