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财保360号
申请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怡,女。
被申请人: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8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宜卉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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