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民初6842号
原告:***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亿商业广场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427932(1-1)。
法定代表人:项领,董事长。
被告: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4层4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24101729。
法定代表人:张维,总经理。
被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紫星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738547192N。
法定代表人:张维,总经理。
原告***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签订《华亿集团O2O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及《软件系统开发服务范围》和《软件需求分析报告》等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5个月完成PC及APP端的全部开发内容,并商定在2015年9月底之前完成功能开发并上线运行。但是,因被告在功能开发上出现的技术问题,到2016年10月24日为止,合同约定的财务成本结算、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B)等主要功能尚未完成。且已完成的部分功能模块在设计开发上尚有缺陷和不足。因被告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上述合同。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协商不成,遂成讼。
被告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内容为华亿集团020项目软件开发、技术安装和运行维护服务,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应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