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418号
申请执行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247101729,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4层4077室。
法定代表人:唐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P6H1Q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
申请执行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00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3251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7025.8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作任何答复;
2、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上述车辆均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暂无可用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此外,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车辆安全防护系统及方法”等105项专利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上述专利权;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如下:无;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此经营;
7、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涉案较多,金额较大,且多未履行完毕;
8、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线索信息,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张书乔
执行员 冯晨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