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2200号
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号*幢2-1-2。
法定代表人:毛华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老虎沟*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湖北淦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