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2760号
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昌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先后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可将用人单位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员工起诉的案件,本案原、被先后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之诉并入本院(2022)鲁0782民初23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荣华